| 行政审批(审核、核准)事项名称 |
对《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》的审核 |
| 办理机构 |
营口市广播电视局技术与社会管理科 |
| 办理地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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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联系电话 |
0417-2832349 |
| 申办对象 |
一、级别较高、规模较大的教育、科研、新闻、金融、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;
二、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;
三、专供外国人和港、澳、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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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申办时需提交的材料 |
1、申请表;2、资质证明3、、施工单位安装许可证;4、使用设备明细表、5、使用设备入网许可证6、工程预、决算。 |
| 办理程序 |
一、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,我局接到申请后为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;其他行政区域内的单位,报到当地广播电视局后,由县(市)广播电视局报我局。
二、我局和市国家安全局共同到申请人提供的地点选址。
三、经过行政审批委员会集体讨论后,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和不予许可的决定。
(一)准予许可的,通知申请单位提报如下书面材料:
1、书面申请(补齐七份)
2、申请表(一式七份)
3、施工单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(原件验看后返回,留复印件一份)
4、资质证明(宾馆报三星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星级证明);专供外国人和港、澳、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报外籍人员护照和居留证;级别较高、规模较大的教育、科研、新闻、金融、经贸机构报可以提供的证明材料)(一式一份)
5、使用设备明细表(加盖使用单位公章)(一式一份)
6、使用设备入网许可证(一式一份)
以上材料齐全后,我局将及时上报省广播电视局审批。
(二)对不予行政许可的,我局为申请者出具不准予许可通知书,并在通知书上写明不予批准的原因。
四、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接到省广播电视局的准建批复后方可施工。
我局在接到省局核发的《辽宁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》后在5个工作日内下发给申请单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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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办理时限 |
10个有效工作日 |
| 收费标准 |
接收卫星节目审验费:每年每座地面站收取800元。 |
| 审批依据 |
1、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》;
2、《卫星地面接收社是管理规定》实施细则;
3、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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