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行政审批(审核、核准)事项名称 |
对申请《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》 事项的审核 |
| 办理机构 |
营口市广播电视局技术与社会管理科 |
| 办理地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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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联系电话 |
0417-2832349 |
| 申办对象 |
不在有线电视网覆盖区域内的单位、个人 |
| 申办时需提交的材料 |
1、申请书
2、申请表
3、施工单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
4、使用设备明细表(加盖使用单位公章)
5、使用设备入网许可证
6、入网协议书
7、预、决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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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办理程序 |
一、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,我局收到申请后为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;其他行政区域内的单位,报到当地广播电视局后,由县(市)广播电视局报我局。
二、安排人员到申请人提供的地点选址,并填写选址登记表。
三、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。
(一)对准予许可的,通知申请单位提报如下书面材料:
1、申请书(补齐两份)
2、申请表(一式两份)
3、施工单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(原件验看后返回,留复印件一份)
4、使用设备明细表(加盖使用单位公章)(一式一份)
5、使用设备入网许可证(一式一份)
6、入网协议书(一式一份)
7、工程预算。
以上材料齐全后,为申请单位出具准建批复。施工单位在见到我局准建批复后,方可正式施工。
(二)对不予行政许可的,我局为申请者出具不准予许可通知书,并在通知书上写明不予批准的原因。
四、申请单位在工程竣工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验收报告和工程决算,我局在接到验收报告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,验收合格后为申请单位核发《辽宁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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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办理时限 |
10个有效工作日 |
| 审批依据 |
1、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》;
2、《卫星地面接收社是管理规定》实施细则;
3、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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