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行政审批(审核、核准)事项名称 |
对“广播电台、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”的审批 |
| 办理机构 |
营口市广播电视局技术与社会管理科 |
| 办理地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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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联系电话 |
0417-2832349 |
| 申办对象 |
电台、电视台、有线广播电视台、广播电视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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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申办时需提交的材料 |
1、申请表;2、资质证明3、、施工单位安装许可证;4、使用设备明细表、5、使用设备入网许可证6、工程预、决算。 |
| 办理条件和程序 |
一、条件:
1 .具备“延时装置”、“储存电话”等技术保障设施;
2.具有较高政策水平、熟练掌握有关操作技能的相对固定的编播人员;
3.电台、电视台的导演、导播、主持人必须经过培训、持证上岗,电话编辑、节目监制等编播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;
4.有比较完善的节目操作程序和管理规定;
5.有处理不测情况的应对预案。
二、程序:
广播电台 、电视台、有线广播电视台、广播电视台申请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,须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书面材料:
1.节目或栏目的名称、使用频率(频道)、时段及内容介绍;
2.节目或栏目的负责人、编辑、导演、导播及主持人的姓名、职务、专业技术职务;
3.“延时装置”、“储存电话”等保证播出安全的技术保障设施的型号和数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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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办理时限 |
10个有效工作日 |
| 收费标准 |
不收费 |
| 审批依据 |
1、《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的通知》(广发编字[1999]703号);
2《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》(广发编字〔1999〕746号);
3、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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